惠州興盛石化倉儲有限公司:
2025年10月21日,我局根據《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》(交辦水〔2024〕34號)第六條第一款“爆炸危險區域安裝使用非防爆電氣設備的;未按強制性標準配備相應保護級別的防爆電氣設備,或者防爆電氣設備防爆功能失效的”規定,對你司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掛牌督辦。
2025年10月23日,收到你司提交的《關于解除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的申請》,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組織人員對你司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進行了復查驗收。經復查,已整改完畢。經研究該事項符合解除掛牌督辦的條件,現決定予以解除掛牌督辦。
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交通運輸和海洋經濟局
2025年11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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